5月18日,華中能源監管局發布征求《華中區域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華中區域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兩個細則》)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18日。
此次發布的兩個細則適用于華中區域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重慶市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的接入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并網主體。其中包括:電化學、壓縮空氣、飛輪等新型儲能,傳統高載能工業負荷、工商業可中斷負荷、電動汽車充電網絡等能夠響應電力調度指令的可調節負荷(含通過聚合商、虛擬電廠等形式聚合)等市場主體。
納入本細則管理的新型儲能容量不低于4MW/1小時。
新型儲能調峰補償電力調度機構結合系統調峰需要調用,下達調度計劃(含 調度指令)要求儲能電站進入充電狀態時,對其充電電量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 H3×300(元/兆瓦時)。
有償一次調頻補償包含小擾動補償、大擾動補償和模擬擾動補償。在當月頻率性能調節合格事件中,對一次調頻貢獻率滿足要求的發電側并網主體、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最大可調容量5MW及以上)進行補償。
對滿足小擾動性能指標要求的并網主體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如下:
F補償=M*(Pn*C)*150元/MWh
對滿足大擾動性能指標要求的并網主體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如下:
F補償=1000*M*Hn(MWh)*600/M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