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有關規定》的通知,通知指出,項目開工前置手續齊全后,開發企業應按全容量并網時間倒排工期,盡快推進項目實施。原則上要求在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后6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后1年內必須并網發電,其中風電項目應于2024年年底前全容量并網,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于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網。
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時限完成項目核準(備案)、開工建設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有權另行選擇項目投資主體。未按規定時間如期并網的,按省發改委要求,每逾期一個月,上網結算電價永久降低0.01元/千瓦時。對逾期12個月仍未并網的項目,將調出開發建設方案,調出建設方案的兩年內不得納入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規劃,開發企業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兩年內不得參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申報。
原文如下:
邵市政辦發〔2023〕16號
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的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0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有關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風電、集中式光伏、儲能、抽水蓄能等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推動新能源項目高質量發展,確保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依法依規、有序有效,真正使新能源成為助推我市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格準入條件
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將綜合考慮企業對我市產業發展、能源保供等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貢獻以及企業開發業績和信譽等條件確定項目投資開發企業。
二、嚴格開發程序
(一)根據省發改委關于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由市人民政府統籌的要求,凡未報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一律不得與相關企業簽訂合作開發新能源協議。
(二)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各縣市區要全力支持項目業主開展前期工作,風電、集中式光伏項目獲得省建設指標后,應及時報省發改委核準或備案并辦理相關項目開工前置手續。
(三)項目開工前置手續齊全后,開發企業應按全容量并網時間倒排工期,盡快推進項目實施。原則上要求在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后6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后1年內必須并網發電,其中風電項目應于2024年年底前全容量并網,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于2023年底前全容量并網。
(四)項目建成后,投資開發企業自主組織工程整體驗收和各專項驗收工作,驗收完成后逐級報市發改委、省發改委(省能源局)備案,電網企業配合做好項目并網相關工作。項目施工過程中要切實提高安全生產和生態環保意識,做到安全、綠色、文明施工。
(五)開發企業未按規定時限完成項目核準(備案)、開工建設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有權另行選擇項目投資主體。未按規定時間如期并網的,按省發改委要求,每逾期一個月,上網結算電價永久降低0.01元/千瓦時。對逾期12個月仍未并網的項目,將調出開發建設方案,調出建設方案的兩年內不得納入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規劃,開發企業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兩年內不得參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申報。
(六)投資開發企業與市人民政府簽訂的相關產業投資協議,必須保證按協議內容落實落地,保證應交稅金足額上繳我市。
(七)投資開發企業應按照新能源配儲要求,在我市自建或租賃儲能容量。
三、嚴明工作要求
(一)加強統籌力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工作,統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生態環境、水利、司法、電力等相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形成工作合力,開展好新能源項目建設工作。相關責任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做好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的用地、用林、上網等要素保障,推進項目如期開工、安全施工、按時竣工、投產達效。
(二)加強項目監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屬地管理職責,加強項目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對未按時取得核準(備案)文件,未按期開工、并網的項目,經催告后應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取消企業開發資格,尤其是對違規轉讓項目的,一經發現,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終止與該企業在新能源開發領域的一切合作,并可單方面解除開發協議,報市人民政府重新確定項目投資主體。
(三)強化考核問效。各級責任部門要加強與省直部門的對接,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保障項目審批進度,提升服務效率,為項目立項實施創造良好條件。國網邵陽供電公司要簡化新能源項目并網流程,做好并網服務和調度管理。市新能源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要加強項目調度,嚴格考核通報。
(四)簽訂項目承諾函。所有參與我市新能源項目投資開發建設的企業,在確定為項目投資開發主體前,應當根據上述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向邵陽市人民政府出具承諾函,保證嚴格履行相關義務,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逾期視為主動放棄投資開發主體資格。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新能源項目開發建設有關規定〉的通知》(邵市政辦發〔2022〕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