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做好新能源及抽水蓄能資源開發前期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件明確,各市(州)上報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項目法人優選建議和項目實施方案時,并附初選項目法人與地方簽署的有關開發合作協議,我委(局)將按程序組織合法性審核,對存在不當市場干預行為的,將不予審核確認項目法人優選建議和項目實施方案。
原文如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做好新能源及抽水蓄能資源開發前期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23〕527號)
(川發改能源〔2023〕527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規范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加快新能源及抽水蓄能資源開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及抽水蓄能資源開發嚴格執行《四川省光伏風電資源開發管理辦法》(川發改能源規〔2023〕512號)、《關于做好我省抽水蓄能電站前期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能源〔2021〕17號)等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好《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國辦函〔2022〕39號)、《關于風光資源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能源函〔2022〕875號)等文件要求。各市(州)應規范市場化配置資源條件,按政策規定實事求是提出合理訴求,杜絕不當市場干預行為,切實營造好營商環境。
二、各市(州)上報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項目法人優選建議和項目實施方案時,并附初選項目法人與地方簽署的有關開發合作協議,我委(局)將按程序組織合法性審核,對存在不當市場干預行為的,將不予審核確認項目法人優選建議和項目實施方案。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