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通知中提出,優化峰谷分時時段,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調整季節性尖峰電價。
每年7月、8月、9月,用電高峰時段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時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時段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時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時段每日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時段23:00-次日8:00。
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低谷電價在用戶購電價格加輸配電價基礎上下浮61.8%;季節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電價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電價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業用戶可按年度自愿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詳情如下:
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引導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鼓勵用戶削峰填谷,保障全省電力供需平衡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眾和企業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發送至shangjiachu@126.com,并請注明來文單位、個人及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詳情如下: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
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引導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鼓勵用戶削峰填谷,保障全省電力供需平衡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現就進一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峰谷分時時段
每年7月、8月、9月,用電高峰時段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時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時段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時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時段每日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時段23:00-次日8:00。
二、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
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低谷電價在用戶購電價格加輸配電價基礎上下浮61.8%;季節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電價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電價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業用戶可按年度自愿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三、調整季節性尖峰電價
尖峰電價執行范圍為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的工業用戶。執行時段為7月、8月期間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間每日19:00-21:0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四、有關要求
尖峰電價增收資金統籌用于對參與電力需求響應用戶的價格補償等,電網企業要按照“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計入往來款專項核算,加強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資金。電力需求響應工作仍按照《安徽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試行)》(皖能源電調〔2022〕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電力需求響應工作的通知》(皖能源電調函〔2023〕37號)組織實施。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當地電網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政策宣傳,引導用戶合理用電,保障我省電力供需平衡。電網企業要及時調整電表等計量設施并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執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將根據我省電力供需和電網負荷變化情況,適時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說明
今年迎峰度夏期間,為運用價格杠桿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保障全省電力供應和電網安全運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對用戶峰谷時段進行了調整。政策實施以來,在晚高峰引導用戶合理安排生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全省電力保供工作成效明顯。為更好地發揮價格杠桿的引導作用,根據我省電力供需變化實際情況,擬進一步優化我省峰谷分時電價等政策。
一、關于優化峰谷分時時段和浮動比例的說明
鑒于我省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期間早峰、午峰和晚峰電力供需平衡仍緊張,尤其是晚峰壓力較大的實際情況,擬將目前執行的7月、8月兩個月峰谷時間段擴大到1月、7月、8月、9月、12月五個月,同我省現行季節性高峰月份保持一致,鼓勵用戶調整生產班次,將可轉移的高峰負荷移到谷段和平段。同時結合今年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調整情況,按照國家峰谷電價比原則上不低于4:1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高峰和低谷浮動比例。將高峰上浮比例在現行比例基礎上再上浮3個點,低谷在現行比例基礎上再下浮3個點。
二、關于調整季節性尖峰電價的說明
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需求響應補償電價政策以來,調動了用戶參與電網削減高峰負荷的積極性,有效實現了“錯峰能力最大化、電量影響最小化”。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的要求,考慮我省電力保供實際需要,對現行尖峰電價政策執行范圍、加價時段、加價幅度、溫度條件等進行優化調整:一是縮小執行范圍,考慮到廣大商業用戶調峰能力較弱,將尖峰電價執行范圍由過去執行峰谷分時的工商業用戶調整為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工業用戶;二是將執行時段由現行尖峰日的8小時調整為1月、7月、8月、12月每日固定2小時,減少對企業生產的影響;三是按照國家要求,將尖峰電價由現行固定加價標準調整為在峰段電價基礎上再上浮20%;四是取消尖峰電價溫度觸發條件限制。